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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07]240号颁布时间:2008-01-08
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收取的学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7] 2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