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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08]83号颁布时间:2008-02-28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