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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41号颁布时间:2008-02-12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5
食品、饮料制造业
6
家具制造业
8
金属制品业
6
服装来料加工业
5
工艺品制造业
9
其他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
4
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
5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
5
零售和批、零兼营
6
其他
6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递送服务
8
运输代理服务
12
其他
7
建筑业
 
装饰业
12
其他
10
饮食业
 
正餐服务
15
快餐服务
10
饮料及冷饮服务
8
其他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桑拿洗浴、美容、保健
15
其他
10
娱乐业
20
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
15
其他行业
10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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