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大财法[2008]45号颁布时间:2008-01-18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其中,大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2007年度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自2008年度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国寿慈善基金会等四家单位是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上述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或者未超过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国家以后有新的政策规定,统一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