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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7]127号
颁布时间:2007-04-28
各区、市(县)国税局、国税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7]4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不计入企业计税工资总额。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限额为人均每月1,600元,即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高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照限额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的人均实习生报酬低于上述限额标准,按照实际支付的报酬税前扣除。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货币性报酬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未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实习生报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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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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