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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2号
颁布时间:2004-02-10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并将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
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局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局长要具体负责,要组织力量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特别是对文件提出的"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规定认真执行。各局必须在2004年2月20日前将落实文件精神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将于今年3月上旬组织人员对各局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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