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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颁布时间:2016-09-0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前(时)缴纳契税。
  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2013年第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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