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颁布时间:2015-10-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现将国务院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涉及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的15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予以公布(见附件1)。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全面落实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取消的15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续管理要求;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同时,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涉及辽宁省地方税务系统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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