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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强制转所手续的通知

鲁会协[2019]87号颁布时间:1970-01-01

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员:

  为了更好的规范转所,服务会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会协〔2008105、《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鲁会协〔2018的具体要求,本着合规、稳妥、公正、公开的原则,经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强制转所手续和流程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及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我会提交书面强制转所申请。

  二、我会收到注册会计师投诉日内,向会计师事务所询函拒绝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的原因,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询函之日起日内将具体原因及证明材料上报我会,逾期视为同意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

  三、自询函之日起满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转所管理办法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省注协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的;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未按照与原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办妥财务、业务等方面的交接事宜的;、未履行会员义务的;、省注协认为不得转所的其他情形”规定的情形外,我会直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出手续。

  四、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我会依据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再行办理。

  五、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协会将组织人员进行专项调查。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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