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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确定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9]16号 颁布时间:2019-04-22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11日至2021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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