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正文
关于下达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8]1127号
颁布时间:2008-05-09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 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依据各地区上报的高效照明产品需求量,综合考虑各地工作基础、配套措施等情况,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见附件一),共5000万只,现下达给你们。同时,编制了《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见附件二);通过统一招标确定了高效照明产品中标企业、产品规格型号、协议供货价格,明确了地区、部门推广任务承担企业(见附件三)。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按照本地区承担的推广任务量和具体调查统计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在5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并据此组织开展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工作。实施方案制订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集中在1-2个地市和行业先行,同时要与承担任务的推广企业充分沟通,确保方案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推广工作开展过程中,各地发改委或经贸委(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要协调妇联等相关单位参与进社区的推广活动;要加大力度搞好宣传和培训,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此次下达的推广任务。铁道部也要参照上述要求组织完成好铁路系统的推广任务。
附件:一、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第一批)
二、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实施指南
三、 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分发地方)
上一篇:
关于将超薄塑料购物袋列入淘汰类产业目录的公告
下一篇:
关于请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