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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5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第52号 颁布时间:2008-07-28

  根据《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05〕983号)的规定,现将2008年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注册申请时间
  2008年注册申报自即日起开始。申请人应在2008年9月25日前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因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申请人在向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不需提交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初审机构向我委报送初审意见的最后期限是2008年10月29日。
  二、注册工作内容
  (一)初始注册;
  (二)变更注册(变更执业单位、变更专业);
  (三)继续注册;
  (四)注销注册。
  三、注册申请人范围
  (一)2003~2008年合法取得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初始注册的; 
  (二)已获得注册证,要求变更注册的;
  (三)2005年获得注册证,注册有效期将于今年到期,要求继续注册的;
  (四)已获得注册证,应予注销注册的。
  四、注册申请人应当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www.cnaec.com.cn),登录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根据申请类别(初始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注册、注销注册),填写相应的申请内容。同时,申请人应通过管理系统打印文本文件,并在规定日期之前报送初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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