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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输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844号
颁布时间:2007-04-22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
为规范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输电价格,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自行向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电力公司收取的过往费、平衡费、管理费、调度费、2.5%折旧和划转资产输电费等六项收费。
二、核定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输电价格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陕西6.9厘钱、青海6.9厘钱、宁夏6.9厘钱、甘肃11.1厘钱(以上均含2004年已出台的2厘钱),新疆1.6厘钱。上述价格标准按五省(区)售电量征收。
三、上述价格调整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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