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务院法规
>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6-02-28
(2006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上一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下一篇: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