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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国发[2005]16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2005年5月25日 国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 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 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 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 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深 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彰显模范集 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促进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 展,国务院决定授予以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676人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国务院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 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 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国务院号召全国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 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 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的高尚风格,学习他们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 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 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 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锐意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 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进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 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附件: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模范集体642个,模范个人研 6名)[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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