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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6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6号 为建立外汇联合监管机制,经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03年6月6日起, 进口货物凡以进口即期、远期信用证和托收方式(L/C、D/A、D/P)对外承 兑付款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每份《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款通知书》向进口货 物收货人核发“报关专用”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由进口货物 收货人在海关现场报关交单时作为申报的随附单证向海关提交。 目前,海运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提交银行核发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 汇情况表》。空运、陆运进口货物以及提前报关、担保放行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暂不 需向海关提交《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 进口货物收货人对银行核发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不得更改, 对海关暂不要求提交的《进口信用证、托收承兑/付汇情况表》应妥善保存,以备海 关稽查时调用。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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