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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办发[2002]89号
颁布时间:2002-12-30
2002年12月30日 署办发[2002]89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 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设备和 技术出口管制办法》,上述法规规章的清单所列物项为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敏感物项 和技术,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实行出口证件管理。由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 口证件的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为了方便企业出口,减少中间环节,现对敏感物项和 技术出口证件海关验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营者出口上述法规规章的清单所列物项时,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许可证件, 出口经营者未向海关出具许可证件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出口经营者自行承担。 在必要时海关也可直接要求出口经营者出示许可证件,并要求没有办理许可证件的出 口经营者向外经贸部申办。 二、鉴于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证件的管理办法尚在制定中,经营者出口时应向海 关出具外经贸部审批文件,现场海关直接凭外经贸部批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海关 总署不再转发外经贸部审批文件。 三、外经贸部审批文件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在一批一证情况下,报关使用后 由海关收回审批文件并存档;在非一批一证情况下,由海关在附件背后签注验放数量、 日期和关员姓名,留存复印件,当有效期满或已达批准数量后,由海关收回审批文件 并存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 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可在总署网站上查阅,总署不再另文通知。其余3个法规 规章总署已经下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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