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颁布时间:2003-01-23
2003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号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 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的精神,取消 《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4313款“缉私补税收入”科目,所有缉私 罚没收入全部以“缉私罚没收入”科目上缴中央财政。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 [1998]413号)及《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 理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的要求,需从没 收的各类走私货物、物品的变价款和追缴的私货价款中,按其价款的30%作为“缉 私补税收入”由海关就地缴库,次年1月库款报解整理期结束前由财政部按比例一次 性调入有关科目的规定废止。以上已从2002年10月1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3)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