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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号
颁布时间:2002-01-04
2002年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第1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 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起,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 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 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 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经营单位: 估价告知书编号: 进出口岸 海关编号 申报日期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贸易方式 规格型号 原产国(地区) 申报单价 成交方式 数量及单位 收(发)货单位 合同协议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 法》)————————————的规定,不予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同时 根据《审价办法》————————————的规定,对所进(出)口货物按———— 进行估价。如有异议,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提出复议 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年 月 日(盖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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