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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6号
颁布时间:2002-04-03
200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6号 为有效实施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制止侵犯奥林匹克标志 专有权的货物进出境,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现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4月1日起,海关对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 保护条例》享有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以下简称奥林匹克标志专 有权)实施保护。 二、海关发现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货物即将进出境的,有权要求收发货人 申报其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状况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证据。 海关认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予以扣留。 三、海关经调查,认为进出口货物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应当依法予以 没收并对收发货人处以罚款。 四、收发货人对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向海关提出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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