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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第49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2001年公告第49号
颁布时间:2001-12-20
2001年12月20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2001年公告第49号 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定》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制度民用商品入 境验证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列入上述目录的进 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出口手续。凡与上述目 录不一致的,以上述目录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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