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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5号
颁布时间:2001-06-21
2001年6月21日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 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 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一)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并不涉及海关税收的; (二)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或者涉及海关税收,但海关罚款金额在人民币 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三、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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