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颁布时间:1999-12-20
1999年12月20日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海关对企业分类评 定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所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 九条规定条件的,海关不对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评定适用 A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其进口限制类 商品的,也免缴保证金。 评定适用A类管理企业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同时,对企业 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应随即调整其管理类别。 二、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 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三、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 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四、1999年6月1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5)
上一篇:
海关总署办公厅、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和《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条款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企业分类管理标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