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0号
颁布时间:2001-07-13
2001年7月31日 为防止过量进口钢坯冲击国内市场和扰乱进口秩序,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钢坯进口管理问题的紧急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进口的钢坯,海关按以 下规定办理: 一、从7月30日起,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钢坯进口,一律凭外经贸部签发 的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 验放;对7月30日起(含当日)到港无上述合法证明的钢坯,由企业在规定期限内 向外经贸部补办加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审核专用章”的手续,超过规定期限的,海 关按无证到货处理。 二、对7月30日前到港的钢坯在滞报期限内能提供外经贸部加盖“外商投资企 业进口审核专用章”证明的,海关可办理验放手续,否则,作退运处理。 以上规定不包括加工贸易进口的钢坯。 本公告自2001年7月30日起执行。 (5)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1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