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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
署法[2000]297号
颁布时间:2000-06-14
2000年6月14日 署法[2000]297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今年2月18日,国家计委、海关总署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帼产棉花以出顶进管 理暂行办法》(计经贸[2000]161号),并同时废止了国家计委、海关总署 等八部委于1999年3月31日联合下达的《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 法》(计经贸[1999]352号)。为保证国产棉以出顶进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总 署行政规章效力的连贯性,今后海关对国产棉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一律适用海关 总署令第72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 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关在制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 《规定》的相应条款。 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请各关自行对外公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对违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海关总署等九部 委联合发布的《国产棉花以出须进管理暂行办法》(计经贸[2000]161号) 行为,海关一律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项进管理 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72号)的有关规定实 施行政处罚。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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