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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将部分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通知
署法[2000]335号
颁布时间:2000-06-26
2000年6月26日 署法[2000]33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医用超声显像诊断仪按工作原理可分多种类型。目前纳入特定产品管理的有B型 超声波诊断仪和其它彩色超声波诊断仪,其它类型的非彩色医用超声波扫描仪尚未纳 入特定产品管理(具体归类详见总署2000-118号归类问答书)。为统一管理 政策,规范海关监管,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自2000年7月1日起,将商品编号 90181299的其它非彩色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品管理。企业进口这类 机电产品前须按有关规定到外经贸部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海关凭外经 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证明验核无误后放行。证件在7月1日后拟进口的上述超声波扫描 仪已办理其它证件,且有关货物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报关进口的,应到外经 贸部机电司换证,海关凭机电司签换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请关将通知所附公告稿,及时对外公告,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执行中如有问 题, 请与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为统一管理政策,规范海关监管,经商外经贸部机电司,自 2000年7月三起,将商品编号90181299的医用超声波扫描仪纳入特定产 品管理。企业进口这类机电产品前须按有关规定到外经贸部机电司申领《机电产品进 口证明》,海关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证明验核无误后放行。拟进口的上述超声波 扫描仪已办理其它证件,且有关货物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进口的,应到外经 贸部机电司换证,海关凭机电司换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特此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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