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海关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署办税[1999]334号
颁布时间:1999-11-03
1999年11月3日 署办税[1999]33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 税[1999]452号)规定,每年年初,由总署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 对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利率进行调整。据此,确定1999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 息的利率为:月息0.825‰,年息0.99%。 此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上一篇:
海关部署关于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