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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9]501号
颁布时间:1999-07-05
1999年7月5日 署税[1999]5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函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 消费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文)。《通知》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除 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 由17%下调为8%,并要求海关对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作相应调整。经研究,决 定从1999年7月15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按上述规定进行调 整。请各关于1999年7月14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此前, 已按原税率征收消费税的税款不予调整。 H883/EDI参数库将作相应调整,有关数据文件将于7月15日前下发,请注意接收。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 接海关总署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对进口护肤护发品的进口环节消 费税税率统一由17%下调为8%,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护肤护发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调整表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调整前税率 调整后税率 33049900.1 护肤品 17% 8% 33051000 洗发剂(香波) 17% 8% 33052000 烫发剂 17% 8% 33053000 定型剂 17% 8% 33059000 其他护发品 17%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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