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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税率的紧急通知
署税[1998]834号
颁布时间:1998-12-31
1998年12月31日 署税[1998]83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 简称《税则》)部分税目税率。现就调整情况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商品 (一)关于部分进口商品税则税率调整情况 这次调整进口税率的商品涉及部分玩具产品、部分林产品和部分纺织品,共计 1014个税目(具体税目、税率详见附件一),占税则税目总数的14.6%,降税后将影 响关税总水平0.27个百分点,关税算术平均水平由1998年的17.05%降为16.78%。税则 税目的设置和总数没有改变,仍为6940个。 (二)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的调整情况 1999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在1998年基础上取消税号84392000湿 纸板坯成型机、84393000纸板热压机、84411000纸板定尺锯割机三项商品,其它商品 暂定税率税目不变,即1999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部分生产设备)由1998年的374项 调整为371项。 (三)关于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它商品)调整情况 1998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其它商品)共有192项,其中1998年8月份对聚丙烯、 腈纶丝束、正丁醇、苯酚、丙酮、冰醋酸等6项7个税号商品停止执行,1999年根据国 内外生产及供需变化情况取消9项、增加20项、增减相抵,共计对196项进口商品实行 税则暂定税率(详见附表二)。 (四)1999年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率与1998年相同,这次未作调整(详见 1999年税则附录) (五)1999年进口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与1998年相同,未作调整(详见1999年税则 附录) 二、出口商品 (一)1999年出口商品法定税率与1998年相同,未作调整(详见1999年出口税则) (二)1999年出口税则暂定税率在1998年基础上新增7项共计18项(详见附表三)。 三、加强对暂定税率商品的查验鉴定 为正确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防止偷漏关税行为发生,各关要切实 按照《海关监管工作查验、检查、核销管理量化标准(试行)》(署监字[1998]247 号)规定,加强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工作。由于暂定税率商品中,有一些只是一个税号 中的部分商品,其中有些商品还含有技术指标,因此更需要加强查验和鉴定,有的化 工商品还需凭海关化验中心化验鉴定证书,进行归类确定。例如,享受暂定税率税号 39021000电工级初级形状聚丙烯树脂,必须化验确定其灰分含量不小于30ppm,才能 按暂定税率征税。 四、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暂定税率有效期截止到1999年12月31日。 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于1998年12月31日将随本通知下发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 公告。H883系统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公告稿 附件一:1999年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略) 附件二:1999年税则暂定税率(原材料、零部件及部分设备)商品表(略) 附件三:1999年出口税则暂定税率一览表(略) 公告稿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率税目。(详见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税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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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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