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法规
>
正文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2003]政干字第49号
颁布时间:2003-01-17
2003年1月17日 [2003]政干字第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 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政策规定和 总后勤部《关于调整部队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2002]后需字第109号) 精神,现将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退休士官)住院伙食补助费,从2003 年1月起,按照总后勤部[2002]后需字第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见附件1), 执行二类灶加三类补助(类区划分见附件2),减去个人应交伙食标准,发给住院伙 食补助费。离退休干部个人交纳住院伙食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院伙食补助费所需经费,由管理单位 按原渠道解决。 (3)
上一篇:
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下一篇: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