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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船舶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
法[交]发[1990]2号
颁布时间:1990-01-13
1990年1月13日 法[交]发[19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便于统一掌握扣押船舶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扣船费用,正确执行《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特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申请扣押船舶的申请费用,按请求标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10万元的,每件交1000元; 2.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2000元; 3. 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3000元; 4.30万元至40万元以下的,每件交4000元; 5.40万元以上的,每件交5000元; 二、扣押船舶收费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外国公民或法人的, 可分别交纳等额人民币折算的外汇申请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扣押船舶的执行费用,只包括扣船法院在执行扣船过程中向其他单位或个人 支出的有关费用。 四、本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中关于扣押申请费用的规定予以废 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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