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政法规
>
正文
民政部关于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
民行批[1999]45号
颁布时间:1999-06-21
1999年6月21日 民行批[1999]4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平市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请示》(粤府[1998]78号)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开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三埠街道长沙沿江东路135号迁至长 沙街道长沙光华路1号。 (4)
上一篇:
民政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
下一篇:
民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