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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3]3号颁布时间:1993-03-16

     1993年3月16日 民优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随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调整,民政部、财政部1989年制定的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应随 之调整。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 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规定,决定从1993年1月1日起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 准。现将调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基本标准,在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的标准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基本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50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65元。 (二)病故军人家属: 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0-4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55元; 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 (三)"三属"中孤老的定期抚恤标准应适当高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四)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在现有标准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二、为保证"三属"的生活达到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中央负责制定全国"三属" 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下拨基本标准经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及 各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人民群众实际生活水平,在本通知规定调整 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标准,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解决。 三、此次调整"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核查,做到不漏 不错,专款专用,抓紧落实。同时,对近几年自然减员的情况要进行认真清查,节余 的经费仍应用于优抚对象身上, 不能挪作它用。请于9月底以前,对此项工作写出专 题总结,连同调整人数、标准及地方安排经费等情况,一并报民政部、财政部。 中央财政专款将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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