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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计函[1995]136号
颁布时间:1995-06-16
1995年6月16日 民计函[1995]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退伍 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以下简称"三红")生活水平随 着我国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而提高, 经研究, 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 每月增加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 月分别增加25元、15元、1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二。 三、这次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各地要认真核查,做到不错不 漏, 专款专用,抓紧落实。请于9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的专题总结报告报民政部、 财政部。 上述提高"三属"、"三红"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 行下达。 附件:一、"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略) 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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