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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6]3号
颁布时间:1996-01-20
1996年1月20日 民优发[1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证革命伤残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 1996年1月1日起,提高在乡革命伤残人员 (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 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的伤残抚恤金标准表随文下发,请各地遵照执行。需要增加的经费,由中央财 政另行下达。 附件:在乡革命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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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给公安机关做出特殊贡献的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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