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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三)
民福函[1996]126号
颁布时间:1996-06-10
1996年6月10日 民福函[1996]126号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工商行政、税务部门的监 督检查,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按规定使用税金利润,交纳管理费和上报报表。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须报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 手续,社会福利企业歇业由民政部门收回证书,并停止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 项优惠政策。 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附页,由民政、税务部门年度检查认定时记载,年 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必须认真整改,凡不合格者,民政部门将收回证书,取消福利企 业资格。 六、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复制,伪造、涂改、 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图7:《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副本格式(第9页) 社会福利企业须知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社会福利企业受国家法律保护,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一、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审批合格后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具 证书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社会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从事合法 生产与经营活动。接受民政、税务部门每年一度的年检认证。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接受各级民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工商行政、税务部门的监 督检查,保障残疾人的正当权益,按规定使用税金利润,交纳管理费和上报报表。 四、社会福利企业变更,须报县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 手续,社会福利企业歇业由民政部门收回证书,并停止享受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 项优惠政策。 五、《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附页,由民政、税务部门年度检查认定时记载,年 检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必须认真整改,凡不合格者,民政部门将收回证书,取消福利利 企业资格。 六、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妥善保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不得复制,伪造,涂改, 转借,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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