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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6-23
2005年6月23日 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 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 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 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 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特此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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