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天津、济南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6-13
2003年6月13日 国食药监械[2003]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天津市、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天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 中心已配备了检测医用防护产品的必要检测仪器及人员,从发文之日起,我局确定天 津、济南两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暂时承担医用防护产品的检测工作。 特此通知。 (3)
上一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标识为西安八达科研制药厂生产的“银屑敌胶囊”监督销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