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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核发医疗器械临时注册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3]79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国食药监械[2003]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执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国家标准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68号)的要求,凡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认可的承担应急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中心(目前认可的有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 督检验中心)按照《防治“非典”期间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医用防护口罩应急检验及 判定规则》(以下简称“应急规则”)进行检测合格,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可凭合格检验报告发给“临时注册证”,产品可以生产、销售。现就“临时注册证”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凭“应急规则”检测报告及企业营业执照,发 放“临时注册证”。 二、“临时注册证”采用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纸样, “临时注册证”号的编排方式为: X1药管械(临时)XXXX2第XXXX3号 其中:X1——注册机构所在地简称(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XXXX2——注册年份 XXXX3——注册流水号 临时注册证附有《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与证书同时使用。生产制造认 可表的填写要求与正式注册证一致,但“产品标准”一栏填写:“依据应急检验及判 定规则”。 三、凡本通知发出之前,已经通过“应急规则”检测投入抗“非典”使用的产品, 应立即按“国食药监械〔2003〕68号”及本通知要求,办理“临时注册证”。 自2003年6月15日起,无医疗器械注册证或“临时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产品一 律不得在市场销售、使用。 四、持临时注册证生产、销售的产品仅限于防治“非典”期间使用,其截止期依 国家对疫情控制的统一规定另行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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