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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受理群众为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管理办法(试行)
国中医药发[2003]21号
颁布时间:2003-05-08
2003年5月8日 国中医药发[2003]21号 第一条 自广东、北京及我国其他地方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 和社会各界积极献方献策,表现出极高的爱国热情和奉献精神。为保护群众的爱国热 情,做好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的受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工作应当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 第三条 群众为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是自愿行为,属无偿捐献,应当充分肯定, 热情接待,认真处理,做好此项工作。同时鼓励献方献策者在当地参与中医药防治非 典型肺炎的工作。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负责对中医药防治非典型肺炎献方献策的 受理工作。 第五条 对献方献策的函件一律要进行登记,并回函致谢。 第六条 对登记在案的方药和建议,管理部门初步分类后组织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 经专家论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可能有临床价值的处方或成药,推荐给防治非典型肺炎防治组在制定和 优化临床方案时参考; (二)对可能有较好疗效的成药、即将获得新药批准的制剂,以及易于进行药物 筛选的单味中药材和处方,推荐给防治非典型肺炎科技攻关组或有关研究机构进行药 物筛选时参考; (三)对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函件,推荐给有关报刊,或留作以后组织相关研究时 参考; 第八条 所献处方,仅用于本次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对献方者提及的其他方面的治 疗作用,研究者(负责进行实验筛选者和临床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开发。接 触或间接接触所献处方者,均负有为捐献者保密以及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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