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药品监督管理法规
>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1号
颁布时间:2003-04-07
2003年4月7日 国食药监办[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 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在国家药品监 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继续行使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负责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 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通知》(国办印函 [2003]5号)精神,从2003年4月7日起正式启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局”印章和套印,其规格为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 左而右环行(见附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和套印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启用印章和套印式样及废止印章和套印式样(略) (3)
上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认证公告(第107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