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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将腰痛带等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1-24
2003年1月24日 国药监械[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最近,我局陆续收到对一些产品如何界定问题的请示,由于这些产品的预期目的、 能及用途等均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医疗器械的定义,拟不作为医 疗械管理。现征求你们对此问题的意见。 一、各种腰痛带、护膝、护踝等关节防护用品:用于关节外部的保护。 二、足底振板:用于保健按摩足部。 三、焦度计:用于测量眼镜镜片(含角膜接触镜镜片)的顶焦度和棱镜度,确定 镜片光学中心和轴位、并打印标记,检查镜片是否争取按照在镜架中的测量仪器。 四、杯型双腔磁水器:用于对水进行磁化处理的杯型容器。 对上述产品界定问题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03年1月24日至2月20日。意 见可通过传真邮寄方式予以反馈,逾期按无不同意见对待。 传 真:(010)68315665 通信地址:北京市北礼士路甲38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邮政编码:1008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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