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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2]286号
颁布时间:2002-08-16
2002年8月16日 国药监械[2002]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磁疗和含药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该类产品的安全有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文之日起,磁疗医疗器械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新的《医疗器械分类 目录》印发后执行新的目录)。已按I类产品注册了该产品的企业,如该产品上市后 无不良事件报告的,可待该产品注册证到期时按Ⅱ类产品申请重新注册;如有不良事 件报告,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后认为应重新注册的,应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并按Ⅱ类产品申请注册该产品。 二、各医疗器械审查部门在磁疗产品注册审查时,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有 关规定,重点审查该产品的临床试用情况、适用范围、用法、疗程及产品名称等内容。 三、符合医疗器械定义的含药医疗器械作为Ⅲ类医疗器械管理。申请该类产品注 册的企业应提供该类产品含药及不含药的疗效对比报告,且所含药品应取得我局颁发 的药品注册证。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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