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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2]275号
颁布时间:2002-08-05
2002年8月5日 国药监注[2002]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自2001年下半年以来,新药的申报数量急剧增加。为保证药品审评质量,加 强药品注册管理,现就新药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1年12月1日起至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受理的 新药,其审批时限一律顺延100天。 二、关于对药品审评过程中补充资料的要求: (一)本通知发布之日前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已经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 申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已经超出规定时限的,要在本 通知发布后两个月内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发出的“补充申报资料通知”,申报单位必须自“补 充申报资料通知”签发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接受要求延期补充资料的申请报告。 (四)对于未能按时、按要求一次性提交全部补充资料者,视为申报资料准备不 足,我局不再继续审理,予以退审。 三、上述一、二项不包括第一类新药、抗艾滋病毒药物,以及1999年5月1 日前受理的新药。 四、申报单位对所申报品种的审批结论有异议要求复审的,我局只受理其复审申 请及相关说明。如申报单位补充技术资料,则应按新申请重新申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尽快将以上通知转告有关药品申报单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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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新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品种公告(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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