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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1-09-27
2001年9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协调各地对假劣药品案件的查处工作,确保依法高效、准确地打击制 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大对各地查处假劣药品案件协调 和督办力度。现就查处假劣药品案件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求各地今后凡发生假劣生物制品案件、假劣急救药品案件,案值超过200 万元以上的假药案件和发生假劣药品致人中毒、致伤(残)的案件以及跨省(区、市)的 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及时填报“假劣药品 案件报告表”(见附件)传真速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可自 行复印使用)。 二、各地发生的跨省(区、市)的假劣药品案件,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互通情况,需要其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协查的, 被要求进行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有责任和义务进行协查,并及时将协查 结果告知要求协查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跨省(区、市)的制售假劣药品案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相关省(区、市) 药品监督管理局之间的协查配合情况及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办。 三、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假劣药品案件时,要从对整个社会负责的高度 出发,在核查假劣药品案件中,要同时注意查清假劣药品非法包装、说明书、广告等 印刷的情况,并及时将非法进行印刷的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假劣 药品案件结案时,同时将非法印刷的查处情况一并进行总结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假劣药品案件报告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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