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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建立反水上运输超载长效机制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4-06-16
2004年6月16日 近年来,交通部门、海事机构针对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航行行为开展了多次专项治 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表现在船舶超载航行行为明显减少,船员安全意识 和遵纪守法意识明显提高,主要水域通航环境明显改善,航运市场秩序进一步得到规 范,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好转。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2号)文件精神,彻底杜绝水上运输超载航行行为,规 范水运市场秩序和水上通航秩序,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交通部决定,建立反水上 运输超载长效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 告如下: 一、交通部门、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把查处水上运输超载违章行 为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依法长期开展。 二、所有营运船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船舶必须按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识;在进出港口时,必须向 海事管理机构如实申报,并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二)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 书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证书、文书。 (三)船舶必须严格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严禁超载。 (四)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五)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要求。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和船员,海事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装载货物,并 应根据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对已经到港的超载船舶,在 海事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结束之前,港口装卸企业不得为其卸货。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港口装卸企业,主管机关将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严肃处理。 四、货主、船主(员)、港口装卸企业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五、对于逃避海事监管,对抗海事执法的超载船舶,海事部门将在全国通令协查, 并冻结船舶所有资料,暂停办理船舶转港、出卖等手续。 六、对于主动配合、接受海事管理机构检查,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超 载船,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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