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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交通部、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
颁布时间:2003-12-31
2003年12月31日 交通部、商务部令2003年第12号 现公布《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 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附件: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 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 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 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 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 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 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 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 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 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由交通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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