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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公路发[1999]4号
颁布时间:1999-12-30
1999年12月30日 交公路发[1999]4号 为了治理公路“三乱”,从根本上减轻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负担,理顺税费关 系,合理筹集交通维护和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对交通和车辆收费进行改税。为确保 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 在对有关方案作进一步的完善。为此,各地都应继续以积极的态度支持这项改革。但 是今年9月份以来,一些地方的单位和个人借交通和车辆费改税之机,偷、逃养路费 等交通规费,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公然暴力抗费事件,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做好改革前后有关税费征收的衔接工作,确保改革前有关规费的 及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尚未实施交通和车辆收费改革之前,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养路费等 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 护征费秩序,确保交通规费的正常收缴。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交通征稽机构做好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 作,严禁利用特权拒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 三、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大稽 查力度,切实做到应征不漏。对违反规定,偷、逃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 应给予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给予严惩、情节严重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交通规费征稽人员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照章收费,不得因收费改革 而影响正常的征收工作,严禁借改革之机为逃费、欠费、偷费的单位和个人大开方便 之门,违者要严肃处理。 五、为做好收费改革的准备工作和有利于征收工作的衔接,除车辆购置附加费仍 按现行规定征收外,1999年度养路费、(海南省燃油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 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 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一律统一按月计征。未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各地不得擅 自按季或按年(含半年)计征上述交通规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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