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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厅公路字[2001]584号
颁布时间:2001-11-23
2001年11月23日 厅公路字[2001]584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 准》(建建[2001]82号)已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各省级交通主管 部门积极配合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完成了第一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的审查工作。 现根据第一批资质就位工作开展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 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办建[2001]24号)、《关于建筑 业企业资质就位的意见》(建办建[2001]25号)和《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建办建[2001]41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要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核对,严格把 关。对申报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均要一视同仁,做到公平、公正。 2、要正确理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规定实施意见》第7条的含义。“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 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申报公路工 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如承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项目法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 路面、桥梁工程,需同时申报路基、路面、桥梁专业承包资质。 3、在资质申报时,一项公路工程总承包业绩可分别计算到路基、路面、桥梁的 业绩中。企业的一项业绩可同时用于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路基、路面、桥 梁等专业承包资质。 4、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企业和拟新申报公路交通工 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均应按照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就位。原则上持有交通 部颁发的公路交通工程资质证书的企业参加建设部第三批的就位,拟新申报公路交通 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参加建设部第四批的就位。 二、 关于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资质就位工作从2001年7月1日始至2002年6月30日结束。在此期间,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进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中,对未取得新资质证书的企 业,要严格执行《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6号令);对已取 得新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根据部有关规定并依照新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进 行管理。 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参加路基、路面一并发包的公路工 程投标,取得路基、路面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取得路基、路面等专业承 包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可承担其他企业依法他包的路基、路面等专业工程或参加项目法 人依法单独发包的路基、路面等专业工程的投标。各地、各单位在今后的公路工程招 投标中,均依照此原则做好对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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