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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5]850号
颁布时间:1995-09-05
1995年9月5日 交财发[1995]850号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免征管理工作,改变以往各地对“设 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免征车购费的规定执行不一的状况,方便征管人员操作, 经研究,决定印发《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见附 件一),并就有关免征车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严格按照《免征图册》中的内容审核办理车购 费免征手续。 1.外国驻华使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4.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车购费的车辆。 二、凡与《免征图册》中所列的生产厂家、车辆型号、适用范围、用途以及车内 主要装置等不符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征手续。 三、对尚未汇入《免征图册》。但经省级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 免征规定的车辆,请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及时将车辆图片及有关资料等转报 交通部,以使审核、汇编,尽快印发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免征车购费的规定与本规 定的内容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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